(2017)豫03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代聪利等人申请执行洛阳南庄棉麻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聪利,于聚才,王竹叶,于圆圆,于珺鹏,洛阳南庄棉麻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代聪利,女,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于聚才,男,汉族,1945年9月1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王竹叶,女,汉族,1945年12月2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于圆圆,女,汉族,1992年8月1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于珺鹏,男,汉族,2004年3月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南庄棉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苗赛,总经理。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南庄棉麻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475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