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刘朝红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52号申请保全人:刘朝红,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保全人:江周应,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保全人:余同桂,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申请保全人刘朝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周应、余同桂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波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和谐家园小区x房产(房地权证:高河字第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刘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江周应、余同桂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和谐家园小区x房产(房地权证:高河字第x号)。案件申请费180元,由刘朝红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