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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杨经雪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2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经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经雪,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李荣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进,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该行职员。上诉人杨经雪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经雪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和“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管辖原则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11.6条约定:“……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所在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贷款人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