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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向慧丽与成都如鑫食品有限公司、张姝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慧丽,成都如鑫食品有限公司,张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636号申请人:向慧丽,女,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成都如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姝。被申请人:张姝,女,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慧丽与被告成都如鑫食品有限公司、张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慧丽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如鑫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慧丽提供单独所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肖三南巷×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权25×××82)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慧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成都如鑫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向慧丽提供单独所有位于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肖三南巷×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权25×××8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