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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7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荣昌县东方建材厂与易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东方建材厂,易国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7060号之一原告:荣昌县东方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镇昌州中段3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89828-7。法定代表人:黄继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秦江,男,系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易国东,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东方建材厂诉被告易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东方建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收取500元,实际减半收取2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荣昌县东方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唐秀琴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人民陪审员  窦明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