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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富与林占南、林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林占南,林建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584号原告:陈富,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林占南,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林建志,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富诉被告、林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阳阳书 记 员 张浏佳书 记 员 方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