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海平与屈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平,屈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206号原告:邢海平,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明,北京筹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志国,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邢海平诉被告屈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邢海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屈志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海平撤回对被告屈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33元,由原告邢海平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