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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治元与赵献武、李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元,赵献武,李爱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11号原告:赵治元,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被告:赵献武,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原址洛宁县东宋项聂坟村*组,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爱科,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赵光明诉被告赵献武、李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