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治元与赵献武、李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元,赵献武,李爱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11号原告:赵治元,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被告:赵献武,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原址洛宁县东宋项聂坟村*组,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爱科,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赵光明诉被告赵献武、李爱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