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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张某某,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负责人何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宾,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临东信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临沂市保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