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300号原告:莫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胡德生,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莫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启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传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