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3B座。法定代表人:刘俊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青,男,该公司行政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E1座3层-4层。法定代表人:赵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合约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虽然上诉人有欠付租金的事实,但没有交租的原因系上诉人没有书面合同,上诉人盖章后将合同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上诉人。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双方签了四份合同,双方各二份,上诉人称没有合同与事实不符。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厂房腾空后交还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至被告交还腾空厂房之日止的租金,截至2016年11月19日被告应给付的租金为212984.16元、违约金85200元,共计298184.16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3B座厂房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建筑面积2088.08平方米。合同附件一约定,“1.租金的价格:(一)承租方承诺在2016年2月1日前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并进行税务登记,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厂房标准租金单价为16元/月/平米,若承租方完成上述承诺,则租金价格按照如下方式计算:①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1元/月/平米,建筑面积2088.08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2088.08元(人民币:贰仟零捌拾捌元零捌分);②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16元/月/平米,建筑面积2088.08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33409.28元(人民币:叁万叁仟肆佰零玖元贰角捌分);③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建筑面积计算为人民币17元/月/平米,建筑面积2088.08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35497.36元(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叁角陆分);…….3.租金的支付方式:根据承租方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一下两种租金支付方式一种,支付方式一:银行托收。出租方以银行托收的方式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租人每年按月付清,实行上付租金制。于相应租期前,即每个月的20日前,付清相应下月租金,以上日期如果遇到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支付方式二:承租方每年按季度付清。承租方到出租方指定收缴地点,以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缴纳租金,每年按季度付清,实行上付租金制,即每年统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缴纳下季度租金,以上日期如果遇到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合同第7条违约约定:“(a)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承担年度应交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60天,视同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付清全部欠款和违约金并立即腾清厂房……”。另查,被告按照合同附件中的支付方式二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原告此次诉讼主张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至被告交还腾空厂房之日止的租金,截至2016年11月19日被告应给付的租金为212984.16元、违约金85200元,共计298184.16元。再查,涉诉厂房为原告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3B座厂房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期限虽然未满,但被告已经逾期交付租金60天以上,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后,被告对诉争房屋不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腾空诉争房屋并交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交纳租金是被告作为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欠原告2016年1月20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租金尚未交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的租金212984.16元及自2016年11月20日至厂房腾空交还原告之日厂房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使用费按照18元/月/平米的标准支付。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85200元的请求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一审法院按照被告现应付租金的数额及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时间等综合因素确定为42596.8元(212984.16元×24%÷12×10)。被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判决:一、解除原告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3B座厂房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租赁原告的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3B座厂房腾空并交还原告;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的厂房租金212984.16元,并支付违约金42596.8元,共计255581元;四、被告按照18元/月/平米标准,给付原告自2016年11月20日至厂房腾空交还原告之日的使用费;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元、保全费2011元,合计4897元,由原告天津市赛达伟业有限公司承担700元,被告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197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鉴于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满足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故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请求判令解除该合同亦无不当。进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腾空涉案房屋并交还被上诉人亦无不妥。况且,上诉人认可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及腾空后的使用费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73元,由上诉人天津万瑞菲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