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董斐与王虎宾、吴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斐,王虎宾,吴鸿,练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71号原告:董斐,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虎宾,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吴鸿,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练杰,男,汉族,1965年11月30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董斐与被告王虎宾、吴鸿、练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董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