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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宗英、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英,王建民,方志婷,黄宝歧,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青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英,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方志婷,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宝歧,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宝旺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青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北侧66号。法定代表人方志婷,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宗英与被执行人王建民、方志婷、黄宝歧、天津一品斋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青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2300元,执行费52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建民、方志婷所有的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灿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