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0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吴明睿申请执行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睿,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李绍荣,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睿,男,傣族,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勐拉乡xx街xx队。被执行人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县金河巷**号。被执行人李绍荣,男,哈尼族,现住金平xx住宿楼x单元xxx号。被执行人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县金河镇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云慧,经理。被执行人严永亮,男,汉族,现住个旧市键安x亚*幢*单元****号。吴明睿诉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云2530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吴明睿借款本金120万元,被告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前未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本金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减半收取82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3250.00元,被告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吴明睿于2016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平荣联经贸有限公司、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记录,经申请人吴明睿同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第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毛绍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