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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胡小干与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干,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1号原告:胡小干,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朱家路8-18号。法定代表人:纪小燕。原告胡小干诉被告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小干、被告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干诉被告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小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胡小干负担。审 判 长 孟 斌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人民陪审员 张辛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