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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仇正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仇正林,潘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法定代表人:薛田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龙乘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凌花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仇正林,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潘翠萍,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仇正林、潘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仇正林、潘翠萍位于盐城市建军中路59号中茵海华广场1幢501、502室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便于处置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便于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