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辛若亮与杜晓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若亮,杜晓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623号原告:辛若亮,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杜晓伟,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开发区。原告辛若亮与被告杜晓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辛若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