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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辛若亮与杜晓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若亮,杜晓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623号原告:辛若亮,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杜晓伟,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开发区。原告辛若亮与被告杜晓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辛若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