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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雪军与俞梦雪、陈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军,俞梦雪,陈志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179号原告:林雪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徐宁,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梦雪,女,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志程,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林雪军与被告俞梦雪、陈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俞梦雪归还借款8000元及按月息二分支付2016年9月17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以及诉讼代理费1000元,被告陈志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宁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17日,被告俞梦雪由被告陈志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至2016年10月7日。此后本息均未支付。原告故而诉至本院。另,原告就本次诉讼支付诉讼代理费1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梦雪归还原告林雪军借款8000元及按月息二分支付2016年9月17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以及赔偿诉讼代理费支出损失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志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志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俞梦雪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俞梦雪负担(被告陈志程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