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路某详与被上诉人高某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详,高某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梅,女,汉族。上诉人路某详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某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路某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路某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吴永梅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