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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和兰州华邦品牌内衣广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兰州华邦品牌内衣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23号之一原告: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威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被告:兰州华邦品牌内衣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莉。原告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华邦品牌内衣广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兰州康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郝隆璋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