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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梁宏与被申请人梁彬、梁维来继承纠纷财产保全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彬,梁维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2号申请保全人:梁宏,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小区32号楼1单元502号。被申请人:梁彬,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市直小区21号楼5单元1楼101室。第三人:梁维来,男,1939年10月28日是,汉族,住德城区兴文路17号一职专宿舍3号楼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梁宏与被申请人梁彬、梁维来继承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829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梁维来名下坐落德城区兴文路17号一职专宿舍3号楼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