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21号申请人:陕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申请人签订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施工的西安某工程供应混凝土。截止2017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及利息共计200000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以上冻结存款或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维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