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恢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昌竹、陈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昌竹,陈亮,张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昌竹,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雯,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昌竹与被执行人陈亮、张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被执行人陈亮、张雯所有的位于小溪塔街办无石山庄(78)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夷陵区字第5013069号)的房屋。二、拍卖被执行人张雯所有的位于西陵区西陵二路1-9-11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夷陵区字第5013069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蒋新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