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红利、孙桃玲、栗江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红利,孙桃玲,栗江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红利,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桃玲,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栗江美,女,汉族,1979年11月8日��,住平顶山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红利、孙桃玲、栗江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潘红利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00000元。(2017)豫048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