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管保平与吴桂红、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保平,吴桂红,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372号原告管保平,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桂红,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辛集乡兴太集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09号。负责人管瑞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保平诉被告吴桂红、冠县鸿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保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保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