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何迅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迅,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何迅,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XX,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何迅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22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刘润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