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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卫兵与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兵,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075号原告李卫兵,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辛东兴,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明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兵与被告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