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朱立锋、张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锋,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保47号申请执行人:朱立锋,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许涛,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辉,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朱立锋与被执行人张辉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保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