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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玉柱与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柱,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662号原告:孙玉柱,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448号新银河大厦3幢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511338。法定代表人:王萍,职务不详。被告:王萍,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智彬,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柱诉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银行帐户上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新翼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萍、孙智彬银行帐户上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孙玉柱名下位于汇林园1幢206室(合产110054257)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