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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文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0425570-7。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林文富,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6]第0121047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程洪龙审 判 员  何颖坚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