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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575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166420。法定代表人:蓝立超,经理。被告:薛文,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