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郁秀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042号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华,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滦平县,系该公司员工。2017年4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郁秀财偿还起诉人垫付款53998.43元;(二)要求被告郁秀财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5399.84元;(三)要求被告郁秀财支付每日按欠款的0.1%给起诉人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对郁秀财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郁秀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亚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巩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