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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成龙、王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成龙,王美玲,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成龙,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140号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1719234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成龙,1988年9月30日生,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王美玲,1986年12月20日生,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成龙、王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成龙、王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