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爱勤申请执行赵乃超、赵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勤,赵乃超,赵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848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勤,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赵乃超,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被执行人赵秋生,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吴爱勤诉赵乃超、赵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62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赵乃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爱勤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赵秋生对赵乃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乃超、赵秋生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爱勤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秋生���下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赵秋生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红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