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武某、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武某,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13号原告:于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区物流园区*号楼*****号。负责人:颜陆生,副总经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武某、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