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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代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3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代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刑满释放。2011年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代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代强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刘代强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黔路3楼,撬开被害人夏某家的门锁,将夏某家中床头挎包内的1500余元现金盗走。2017年1月24日15时许,刘代强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7号,将门锁撬开后进入被害人杜某家中,将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盗走。后刘代强将所盗电脑销赃。2017年1月26日,民警将刘代强抓获。归案后,刘代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刘代强的供述,被害人夏某、杜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刘代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刘代强如实供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代强退赔被害人夏某被盗损失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