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2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保6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霍继成,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王家井镇西蒿科村人,现住该村。被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负责人:李彦海,系该社主任。申请人霍继成与被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冀1182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霍继成名下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霍继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已偿还全部借款,被申请人自愿提出撤诉并经本院准许。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霍继成名下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的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马芸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