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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徐长林、徐长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徐长林,徐长根,徐春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营业执照代码8618222-8,住所地万年县六0北大道15号。诉讼代表人:周水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绍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该行职工,住万年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长林,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徐长根,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徐春高,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被告徐长林、徐长根、徐春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长林、徐长根、徐春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水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