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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773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总经理。被告:李杰,女,1975年3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