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军叶诉被告孙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叶,孙国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194号原告:吴军叶,男,49岁。被告:孙国柱,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叶诉被告孙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国柱不在原住所居住,原告吴军叶又不能提供被告孙国柱准确地址,故本院无法送达。因此,原告吴军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军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吴军叶525元。审判员  权英爱书记员  王 雪书记员  王 雪(本件共1页,共印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