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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390王金兰与姚林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兰,姚林法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390号原告:王金兰,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林法,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王金兰与被告姚林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金兰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金兰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金兰负担。审判员  曹鸣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忆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