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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3441号原告戴某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本县,被告傅某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岁红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