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仁沛诉榕江县弘宇水芋产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仁沛,榕江县弘宇水芋产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257号原告:袁仁沛,男,1970年11月15日生,苗族,农民。被告:榕江县弘宇水芋产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榕江县西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邹国权,男,系该合作社经理。原告袁仁沛诉被告榕江县弘宇水芋产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仁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仁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仁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仁沛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