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史迴乡垂阳村村委会诉被告宋保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宋保生,路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有良,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申慧芳,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晓杰,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保生,男,汉族,1949年5月22日出生,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人,住本村。被告路建军,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人,住本村。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宋保生、路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申慧芳、贺晓杰,被告宋保生、路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潞城市史回乡垂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雅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