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伟与临河区金盛木业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临河区金盛木业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290号原告李伟,男,个体。被告临河区金盛木业商行。负责人刘连才,该商行业主。原告李伟与被告临河区金盛木业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