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蒲与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蒲,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563号原告张蒲,女,汉族,1993年5月23日出生,住。被告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0号院13号。法定代表人张永舵。委托代理人许同玲,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辉诉被告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鑫苑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蒲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正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