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戴祝兵诉苏国均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祝兵,苏国均,苏宇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91号原告戴祝兵,男,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国均,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宇洠,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祝兵诉被告苏国均、苏宇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祝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祝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祝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戴祝兵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