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安东诉魏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东,魏庆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0号原告:马安东,男,1978年12月5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魏庆丰,男,1981年1月8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马安东诉被告魏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0元(原告已预交419元),由原告马安东负担。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