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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安东诉魏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东,魏庆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0号原告:马安东,男,1978年12月5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魏庆丰,男,1981年1月8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马安东诉被告魏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0元(原告已预交419元),由原告马安东负担。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