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督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永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永田
案由
撤销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督监10号原申请人:张宝强,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申请人:秦永田,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张宝强与被申请人秦永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南民督字第12号立案,于2013年6月8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秦永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宝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支付令费用2433元。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满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的条件。关于本案借款事实,原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所做陈述与在本院支付令案件中所做陈述前后矛盾,双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明确。因此,(2013)南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不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要求,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二、驳回张宝强的支付令申请。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树胜速 录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