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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尹艳华与明安臣、叶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艳华,明安臣,叶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尹艳华,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执行人明安臣,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叶传国,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艳华与被执行人明安臣、叶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艳华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明安臣、叶传国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尹艳华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