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尹艳华与明安臣、叶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艳华,明安臣,叶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尹艳华,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执行人明安臣,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叶传国,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艳华与被执行人明安臣、叶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艳华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明安臣、叶传国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尹艳华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